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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技术资料>临时进口气瓶检查要求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境外充装后在进口到境内用完气体瓶内气体后在出境的境外企业制造的气瓶或者进口到井内充装后在出口到境外。此类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局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2. 由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且出局检验报告。对于需要多次入境单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的气瓶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对其进行性能检验;某些因为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检验机构出局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在境内使用。
  3. 在监检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在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 对于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入境时应当按照上文第2条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或者外观壁厚测定。
  5. 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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