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装置
1基本功能
1.1控制装置应能为驱动装置等部件提供合适的电源。
1.2控制装置能直接或间接通过控制部件使驱动装置动作。
1.3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装置其火灾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控制装置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控制装置需要接收来自同一灭火防护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灭火信号,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控制装置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灭火状态;
2)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装置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灭火状态;
3)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装置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c)当控制装置内部、控制装置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d)控制装置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1)控制装置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2)控制装置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和火灾报警传输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其中1)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2)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e)控制装置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1)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2)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3)主电源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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