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运行)试验 
                                                    1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低温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 
                                                    2方法 
                                                    2.1将试样放入试验箱内,按4.1.2 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1h,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降温速率将温度降到一10℃士3,在此条件下稳定16h,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2.2关断电源和监视设备,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环境温度,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以上。然后按4.1.5规定,分别以3℃/min和20℃/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3要求 
                                                    a)降温及温度保持期间,试样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 
                                                    b)可复位探测器试样对3C/min 升温速率的响应时间不应小于7 min13 s,且与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相比变化不应超过2min 40 s;对20℃/min升温速率的响应时间A1类探测器不应小于30s,除A1类外其他类探测器不应小于1min0s,且与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相比变化不应超过30 s; 
                                                    c)不可复位探测器试样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表4 规定。 
                                                    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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